高度混同用工模式下应承担连带责任∣天津劳动法律师
【案情】
甲公司于2017年9月24日,以高某旷工严重违纪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高某以甲、乙、丙三家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认为三家公司混同用工,应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规章制度未经民主协商程序及公示确认,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关于用工主体问题,高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和社保的担负主体也为甲公司,故其应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主张乙、丙二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甲乙丙三甲公司的工商信息及三甲公司的当庭陈述显示,甲乙丙三公司在人员配置、业务分工、人员管理、办公场所等方面均存在等同或重合的情形,故可以认定三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高某提供的工作签呈、报销单据和采购合同等证据的审批人均为同一人员,该人员也同时持股三家公司,对此甲乙丙公司也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甲乙丙三公司对高某的用工管理高度混同。因此,三家公司在用工管理等诸多因素上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下,应对违法解除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正常情形下,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或工资发放主体存在差异的情形下,认定劳动合同存在障碍,此种模式下裁审机构可能会考虑将混同用工主体一并认定。但本案并非此种情形,劳动合同、社保和工资均为甲公司。但在具体的用工事实方面,三甲公司确认存在对高某共同管理的情形,案例中并未认定高某与三家公司同时存在劳动关系,而是直接从混同用工的事实角度来认定责任承担主体,此种处理方式已经超越了劳动法固有的裁审框架。但既然三家公司均通过高某提供的劳动获益,则对违法解除的后果自然应承担共同的责任。此种处理从公平角度出发,也无可厚非。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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