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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GPS定位系统考勤管理的注意事项│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6 22:15:52  浏览次数: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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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高某2017年入职甲驾驶员服务公司。高某签署的入职确认类资料中载明:甲公司对员工考勤管理的模式为GPS系统定位,根据配置车辆的实际情况,公司合理安排员工休息及上下班时间,员工载客或正常运行时间为工作时间等。2019年11月,甲公司以高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高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辩称:根据高某手机端的GPS定位系统显示:高某存在下班及小休异常动车的现象,其行驶轨迹跨越本市三个行政区,行驶里程超过15公里,累计耗时20余小时。上述情形高某未进行合理说明,构成公司规章制度的辞退情形,故解除行为合法。高某则认为,甲公司关于GPS系统定位的考勤制度未经民主协商程序,不能作为认定为违纪事实的依据。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经过职代会讨论,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其中虽无考勤管理的内容,但高某在入职之时已就GPS的考勤模式予以确认,在其无法对车辆异常的情形进行说明的情形下,甲公司根据GPS定位系统确定违纪事实,并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无不当,高某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庭审中双方均已确认的证据显示:高某在小休和下班等非运营状态下,车辆出现跨区域移动,行驶里程超过规章制度划定的界限,且没有证据证明已经甲公司报备许可,故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甲公司相应的规章制度,据此,甲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认定属合法,其无需向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本案中甲公司的经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故其通过GPS定位系统进行用工管理并确定违纪事实的行为,应属正当。但在其他常规经营的用人单位管理过程中,关于GPS定位系统的使用应当引起一定的重视,首先是使用GPS定位系统的必要程度,即是否可以替代,以便确定员工拒绝接收GPS定位管理行为的性质;其次应确定GPS定位信息与员工工作行为或结果挂钩,以明确其显示内容或数据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争议事实的依据,再有,对于适用的时间、获取信息的范围应当适度,以避免触及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等敏感问题。实务中应将具体管理模式明确告知员工,并由其承诺确认作为管理依据,以避免适用时的不必要争议。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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