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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满违法解除行为而发表对公司的攻击性言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23 06:15:55  浏览次数: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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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年5月25日,甲公司以李某工作失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李某于解除当日在甲公司工作群中提出对甲公司辞退行为不予认可,同时对甲公司的工作业务等内容进行了负面评价的言论,诸如:“工作人员职业素养低下、某些领导中饱私囊欺上瞒下、向甲方空报人数套取人工费”等。2018年7月,甲公司对李某的解除行为经仲裁认定违法,并裁决甲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裁决生效后,李某与甲公司均未提起诉讼。2018年12月,甲公司以李某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向甲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甲公司商誉受损的各项损失合计180000元。李某辩称:其对甲公司的评价是基于甲公司对其作出的解除行为而起,现甲公司的解除行为已被认定为违法。故其再行主张侵犯商誉的观点不能成立,不同意甲公司对其的索赔请求。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在涉案微信群里的言论是否属实,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赔偿损失的金额如何确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网络用户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社会评价的,网络用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所述言论为真,其在甲公司微信群里使用了“中饱私囊”“套取人工费”等带有主观倾向性的言论和贬损性评价,超出了善意、适当表达意见的程度,对甲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构成对甲公司名誉权的侵害。考虑到双方因解约纠纷引发矛盾的起因,以及李某过错程度、涉案言论传播范围、商誉受损程度等因素,对甲公司提出的损失,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酌定损失为16 010元。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者针对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应当选择合法的维权途径,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劳动者发表言论时应持有审慎态度。案例中李某的做法,超出了一般的评论或批评范围。虽然甲公司解除行为最终被认定违法,且李某言论并未指向具体人员,但足以使涉案微信群中人员对甲公司整体形象产生负面印象,对其名誉权有所影响,因此可以认定构成侵权。此类行为可谓得不偿失,建议劳动者维权过程中因谨慎处理。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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