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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通过猎头方式招用员工时应注意的问题│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3/07 08:05:38  浏览次数: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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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6年7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猎头公司)签订《委托招聘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推荐专业技能人员,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将甲方员工介绍给任何第三方主体。如违约,应承担该员工年薪2倍的违约金。2016年12月,乙公司推荐杨某应聘甲公司相关岗位。2017年1月,杨某入职甲公司并签订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12月,乙公司工作人员向甲公司发送邮件,申请采集杨某在职信息,采集理由为背景调查。2018年1月,杨某辞职后入职丙公司。2018年4月,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32万元并支付律师肥3万元。诉讼期间甲公司诉称: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不得将其员工推荐给任何第三方,现乙公司制作背景调查的行为已构违约,且通过杨某录音也可证实其是通过乙公司推荐到丙公司入职,故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则辩称:对猎聘人员制作背景调查文件,不等于推荐入职,故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同意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对其与甲公司签订《委托招聘合同》以及为杨某制作背景调查的事实不持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介绍入职一节,因甲公司举证尚不足以证明乙公司存在违反《委托招聘合同》中关于推荐入职的违约行为,故甲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同时,委托合同的订立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互相信任为前提。本案中,甲乙二公司之间产生的是委托合同关系,乙公司作为受托方是以为甲公司提供和推荐所需人才为目的,并约定乙公司不得将甲公司其他员工推荐到其他公司作为合同的限制条款,因此,乙公司在明知杨某某乙是原告员工的情形下,对杨某乙作背景调查的行为,违反《委托招聘合同》中限制条款的约定,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根据争议中乙公司的过错程度及合同约定,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评析】

案例中虽然法院没有认定猎头公司“挖墙脚”的行为成立。但从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的角度,也对乙公司的行为给予了否定性评价。实际上,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将杨某或丙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相应事实可以进一步得到印证。通过上述案例可知,虽然猎头推荐的方式可以精准锁定高端人才,但招聘成本相对较高,且服务公司的职业操作良莠不齐,极易产生损害委托方利益的行为,加之违约行为相对隐蔽且争议纠纷涉及劳动者的流转,故委托方在维权的过程中相对较为被动。对此,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在猎头招聘的过程中,应谨慎选择服务主体并对合同条款予以严格把控,以避免案例中处于被动局面。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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