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3 19:48:14 浏览次数:1168
【案情】
钟某与甲公司自2011年建立劳动关系。2017年12月25日,钟某以微信方式向主管申请事假,理由为照顾病人。但钟某主管张某以生产进度不能延误、无法安排人员调配为由予以拒绝。2017年12月26日当日钟某未出勤,12月27日钟某上班后向张某提供其岳父的住院记录,但张某认为钟某未经其允许擅自休假,应按旷工处理。为此,钟某与张某发生争吵并伴有辱骂行为。2017年12月30日,甲公司以钟某无故旷工、顶撞领导严重影响经营秩序为由将其辞退。仲裁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首先,根据双方的陈述,钟某虽已向单位领导请假,但单位领导并未予准假,此种情况下钟某不来上班,确实属于旷工行为。其次,在钟某已经发生旷工的情况下,其次日应对单位领导进行解释并承认自己的错误,而钟某非但没有积极沟通、承认错误,反而与领导争吵,对领导还有辱骂等恶劣行为。故钟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甲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与钟良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钟某关于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和工作安排上的从属性的特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处于管理者的地位,无疑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同样具有进行惩戒的权利。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善意履行职务、自觉维护用人单位的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同时对用人单位能够善意、宽容、合理地履行管理权抱有的合理期待。从本案现有证据及在案事实可见,钟某因陪护岳父送院救治,于微信工作群中向其主管请请,27日钟某上班后找其主管补假,遭拒绝后,恼羞成怒,出言不逊,行为欠妥,扰乱了甲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理当受到甲公司的相应处罚,然处罚形式多种多样,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系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审慎为之。纵观本案,钟某请假,事出有因,其配偶为独女,其为家中唯一壮丁,照料岳父,无可厚非,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除合理安排工作外,亦应对员工的具体困难存有怜悯之心,若如钟某此情,再不准假,则事假制度也无设立之必要。鉴于本案中,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尽普通善良人之义务,对于员工准假过于严苛在先,致本案纷争,而钟某之行为不当在后,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中存有过错,未能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理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赔偿金。另当指出,钟某亦应反省自身行为,其与上级、同事沟通失当,行为蛮横,致矛盾升级,理应吸取教训,以防再犯。
【评析】
本案争议系由钟某2017年12月26日的缺勤如何定性引起。虽然事假与旷工均为未出勤无工资的情形,但二者在性质结论上截然不同,后者将认定为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合法理由。因此,当旷工构成一定量化标准时,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作出最为严厉的辞退处理。虽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当然的管理权,其对员工的请假享有审批权,但该权利的行使亦非不受限制,当劳动者具有合理正当的事假理由时,用人单位不能按照旷工处理。即事假应具有合理性,而旷工应以员工主观过错为要价。案例中钟某虽于次日销假时言语过激,但其事假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故甲公司的辞退处理过于苛严,法院认定解除行为违法应属无误。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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