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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未休婚假或陪产假的工资或调休,是否应受时效限制

发表时间:2022/07/26 06:13:13  浏览次数:5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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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杨某为甲公司司机,2021年10月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2021年12月,杨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未休婚假、陪产假的工资。甲公司辩称: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年假应在每年10月31日之前申请,如员工未予申报,视为对当年度年假的放弃。至于婚假和陪产假,二者发生的时间在2018年5月和2019年11月,均已超过仲裁时效。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关于年休假设定的制度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其认定杨某放弃年休假的观点不予认定。关于未休婚假、陪产假调休或折算的问题,因已超过仲裁时效,故不予支持。据此裁决甲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驳回杨某其他仲裁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杨某婚假、陪产假确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其要求折算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三孩新政背景下,劳动者的婚假、产假、陪护、育儿等假期均发生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变化。对各类假期如何计算核定,未休假期如何折算、是否受时效限制等问题,仍需各地出台进一步的细则予以完善。至于婚假和陪产假,其均是基于特定的婚育事实而产生,故在无明确指引性要求的前提下,适用仲裁时效进行处理,并无明显不当。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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