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6 22:12:19 浏览次数:1295
【案情】
2019年3月,尚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000元。理由为甲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辩称:尚某于2018年10曰25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管理人员离职需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故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批准尚某离职属于合法解除。为证实自身主张,甲公司提供尚某手写的辞职申请书一份,该申请中尚某手写部分为:本人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请公司领导批准,2018年10月25日。该申请下方手写:同意离职,于2018年12月25日之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2018年12月25日。经仲裁询问:该部分内容为尚某主管王某所写。另查:甲公司离职管理规定第45条规定:管理岗员工辞职应至少提前2个月申请。尚某不认可甲公司向其公示过离职管理规定。 同时主张:离职日期高于30天的条款违反劳动法规定,应属无效。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尚某提出辞职申请后,甲公司未予其安排新业务工作,尚某始终配合甲公司进行相关交接工作,故可以认定其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未撤回,甲公司在规章制度明确的2个月预告期内为尚某办理离职手续并无不当,尚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关系的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均规定,劳动者有职业选择的自由,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要求尚某辞职需提前两个月书面提出,系对劳动者行使法律规定的单方辞职权进行限制,在该规定如果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非劳动者自愿接受的情形下,其内容没有约束力。据此,在双方并未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予以认定,故甲公司在30天后以劳动者辞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属违法,尚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评析】
本案用人单位败诉的关键在于规章制度没有进行有效的公示,如果双方就辞职预告期高于30天进行事前的确认,则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不能成立。30天的辞职预告期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均有规定,但该规定并非强制性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通过有效约定的方式进行明确。因此,在形式合法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提前预告期限进行合理的设定,目前各地掌握的尺度一般不超过半年。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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