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3 19:34:24 浏览次数:551
【案情】
袁某自2010年9月1日起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11月,因调岗问题双方发生争议。自2017年12月1日开始,甲公司数次向袁某发出限期返岗通知,要求其立即到新岗位工作。2018年元旦假期后,袁某于上班时间欲进入甲公司厂区时,遭到保安阻拦。经协调无果后,袁某于当日向甲公司邮寄被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甲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2018年1月25日,袁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被动辞职经济补偿金。甲公司辩称:保安阻拦袁某进厂系个人行为,公司前期发过数封返岗通知书,且当日袁某并未与公司人事进行沟通,故不同意其被动解除的理由,目前甲公司并未给袁某办理退工手续,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主张保安阻止袁某进入厂区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袁某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应予确认,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袁某提供的现场视频,可以认定2018年1月4日甲公司数名保安人员阻拦其入场的过程,期间也曾表示系执行公司决定。虽然甲公司前期发出复工通知且目前仍未给袁某办理退工,但因阻止进厂的事实清楚且袁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故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袁某解除理由成立,故甲公司要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案例中争议的事实较为明确,故认定劳动者被动辞职应属无误。但是,关于用人单位阻止劳动者进入办公或厂区工作的情形,实务中不在少数,而且引发的诱因众多。因此,在实务中是否可以认定未提供劳动条件,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从争议事件的起因、现场接触的情形,以及报警记录等多方面予以判断。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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