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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法律师│疫情期间偷拿单位口罩,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发表时间:2022/04/05 07:20:01  浏览次数: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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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陈某与甲公司自2014年1月开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3月,甲公司以陈某偷盗防疫物资(口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辞退。陈某于2020年5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750元。仲裁期间甲公司辩称:陈某工作期间偷盗公司口罩100余个,导致公司短暂停产,其行为违反职业道德,也违反了劳动纪律,本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理所当然。陈某则称:疫情前其曾向劳动监察投诉甲公司拖欠工资,故甲公司对其怀恨在心,有意将其辞退。关于偷拿口罩问题,甲公司口罩多达3万个,其偷拿的两包并未达到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生产的严重程度,且事后其已经将口罩归还,故甲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同时,甲公司并无任何规章制度明确偷盗公司财物价值多少应当辞退,故其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经仲裁审理查明:2020年2月10日,包括陈某在内的甲公司员工均签署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承诺书,该承诺书上载明“本人严格服从公司的安排,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规范自己的个人行为,如有违反公司规定,公司有权开除”。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通过甲公司提交的陈某书写的情况说明可知,陈某确实存在偷拿甲公司口罩的行为,但其事后确已归还且甲公司并未证明该行为给甲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加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承诺书并未载明具体辞退情形,故甲公司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本案中陈某签字的疫情防控承诺书亦载明“本人严格服从公司的安排,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如有违反公司规定,公司有权开除”。故在陈某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情形的下,甲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未经甲公司同意偷拿口罩,在甲公司要求陈某返还时,仍其拒不承认,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窃公司财物。甲公司的规章制度虽未明确规定员工不得偷盗公司口罩,但不得盗窃公司财物系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也属于劳动者应恪守的基本职业道德,陈某偷盗甲公司口罩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本院考虑到陈某偷盗甲公司口罩的时间恰是2020年疫情防控的重要时点,其偷取的又是甲公司生产经营必备的防疫物资,数量也达到100余只,故在当时特定的防疫背景下,陈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甲公司可据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陈某支付赔偿金。

【评析】

本案案情相对简单,但仲裁和法院对解除性质的认定却截然不同。导致上述情形的直接原因即为甲公司规章制度的缺失。对此,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者即是员工,也是公民,作为普通民事主体所禁止的的行为,当然适用于用人单位的管理范畴,针对此类行为,如仅从规章制度缺失角度对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认定违法,则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劳动者行为的过度纵容。因此,针对案例中劳动者在疫情期间盗取口罩的行为,必须予以否定性评价。综上,法院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合法,应属无误。但同时需要注意,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适用,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充分考虑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影响的严重程度,用人单位管理行为的必要性、妥当性等诸多方面予以严格审查和谨慎评价。此类操作不能作为填补规章制度缺陷的当然手段。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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