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8/12 06:38:21 浏览次数:937
【案情】
2019年2月,甲公司以苏某严重违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苏某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2440元。甲公司辩称:苏某作为公司销售代表,在XX农村商业银行投标项目中,私自修改提高产品价格,且向其主管隐瞒其修改价格的事实,使甲公司基于错误的列表价形成需要申请超低折扣的错误判断,从而误导甲公司放弃了正常折扣申请和投标策略,严重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根据甲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编造或隐瞒重要事实误导公司判断的情形属于欺诈,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针对调高招标价格问题,苏某主张:我这么计划是因为我们此项目的招标产品与竞争对手相比处于劣势,如果价格降低将的公司利润造成影响,放弃此一单,是为公司后期更大的单子做准备,是战略性撤退,是放小抓大。故不认可公司对我做出的辞退决定。另外,公司规章制度为集团公司制定,并未履行民主协商程序,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员工手册缺少民主协商程序,无法作为审理争议案件的依据。虽然苏某认可未经甲公司同意而自行调高招标价格,但并未实际给甲公司造成损失,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最终裁决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2531.33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依法可以予以辞退处理。现甲公司无法就实际损失进行举证,且亦无法证明苏某存在营私舞弊的情形,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敬业、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敬业是对公民职业行为准则的价值评价,要求劳动者忠于职守,服务社会。诚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它强调信守承诺、诚恳待人。从法律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享有平等就业、休息休假等权利的同时,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见,敬业、诚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及法治建设的一致要求。
本案中,苏某认可其故意把配置的目录价调高,并增加了配置的数量,让甲公司的整体报价看起来很高,以达到让公司同意其放弃中标这一单的目的,对此,苏某虽解释称,这样做是战略性后退,是放小抓大,但其未举证证明,其享有该项决策权或其相关提议已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因此,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苏某编造重要事实误导公司判断,违反了劳动者应当遵守的诚信义务。据此,甲公司对苏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应属合法,一审定性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苏某赔偿金诉讼请求。
【评析】
此案几经周折,最终二审定性用人单位解除行为合法,最终的结论可谓符合社会价值观的评判标准。但笔者注意到:本案仲裁、一审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甲公司解除行为的违法性进行了评判,上述内容也反映出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特别是主要业务岗位管控方面的漏洞和缺失,试想如本案劳动者违背诚信行为轻微或损失情形不明显,则二审恐难予以根本性的纠正。据此,不是所有的类似行为均可在最后的法律环节的得到有力规制,用人单位自身的制度完善,以及建立系统风险预防和管控机制,才是王道。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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