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天津劳动法律师│孕妇摔倒后流产,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表时间:2022/06/22 05:16:38  浏览次数:583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2017年7年21日早7点50分,杨某步行上班至甲公司办公楼楼下时,在上台阶时不慎滑倒。其滑倒后四肢无碍,但当即感到腹部疼痛。尔后发现下体少量流血,因其当时正怀孕6个月,故于当晚入本院保胎治疗。医院对病情诊断为:先兆流产、妊娠合并羊水过少、孕2产1孕24周+2天。后经治疗保胎未果于7月29日流产。2017年8月,甲公司为杨某申报工伤。人社局受理后认为:杨某在2017年7月21日发生摔倒事件之前即存在先兆流产的症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某滑倒与流产存在因果关系,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杨某对此不予认可并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摔倒后感觉腹痛随即就医并最终流产,一系列证据均指向杨某因摔倒而导致流产。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杨某即便存在其他原因(年龄大、羊水少)导致的先兆流产情形,但现有证据证实其流产的主要原因系滑倒所致,故能够认定杨某滑倒与流产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被告人社局以杨某摔倒时四肢触地,腹部没有与地面接触,从而认定杨某当时其腹部没有受伤,排除此因果关系。但排除因果关系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故人社局据此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其次,杨某已经怀孕6月余,即使腹部未与地面接触,也完全有可能因滑倒后胎儿受挤压等外力作用下导致腹部疼痛,最终流产,故人社局在承认原告摔倒的前提下,提出摔倒行为没有导致其腹部受伤的意见不符合生活常情。据此,人社局认定工伤事实有误,应予撤销。最终判决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确立了不能认定非工作原因导致职工受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的认定,该工伤认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杨某受伤时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内,但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其在上班地点范围之内的一楼台阶处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腹痛、流血,最终流产,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劳动者伤情明显,工伤认定应无争议。但实务中存在怀孕女工因工受伤后,由于用药限制而无法确诊伤情的情形,在没有明确伤情的前提下,工伤认定存在诸多障碍,可能会导致不予认定的结果。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