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7/18 06:25:33 浏览次数:633
【案情】
何某于2019年9月20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七级。2019年11月29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予何某职业康复治疗1个月;2020年4月30日,又给予何某职业康复治疗3个月。2020年6月,何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4个月工伤康复治疗期的工资。甲公司认为工伤康复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故不同意其仲裁请求。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故甲公司关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康复费用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虽裁决甲公司向何某支付职业康复期工资16696.78元。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员工在职业康复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工伤待遇。甲公司主张的工伤康复费与工伤职业康复期间的待遇并非同一性质,故何某主张的康复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甲公司抗辩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评析】
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属于治疗范畴,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但对应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担负,此问题相对较为明确,并无争议。但实务中用人单位往往存在诸多误区,甚至在基数方面随意调整,此类操作应引起足够重视,如以此为由主张被动辞职,则对用人单位来讲风险较大。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
(二)工伤康复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六)生活护理费;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丧葬补助金;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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